法官表示,因高管人员待岗降薪、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诉讼当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天石公司应就待岗降薪的合法性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相较于维权意识高、证据意识强的高管人员,承担更多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往往在诉讼中处于“劣势”,这也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水平提出较高的要求,更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制度管理和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