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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白领”频陷劳动争议纠纷 北京海淀法院通报典型案例(3)

发布时间:2015-12-16 10:42点击率:

  北京市海淀区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密集。据海淀法院统计,2010年至2014年,高管所涉劳动争议纠纷数量从449件上升至1120件,占同年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比例从12.4%上升至27.1%。

  CEO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商业利益,公司未兑现员工股权激励约定,公司单方安排总裁助理待岗,负有保密义务且与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离职后违反约定义务……通常被认为是工作光鲜、待遇优厚的企业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实际上也时常与就职单位之间发生各种矛盾纠纷。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选取了近年来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涉劳动争议诉讼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海淀区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密集。据海淀法院统计,2010年至2014年,这类人员所涉劳动争议纠纷数量从449件上升至1120件,占同年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比例从12.4%上升至27.1%。

  法定代表人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举证

  李某自2005年1月21日青云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李某主张青云公司2013年2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李某则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此外,李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李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李某劳动报酬的自认,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虽加盖有公章,但基于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李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保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13年8月,崔某入职明科公司任副总经理,月工资9000元,2014年8月离职,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崔某主张明科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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