淀粉公司与买票公司签订虚假交易合同,淀粉公司向买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收淀粉公司违法所得,并视虚开金额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买票公司构成偷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买票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票公司通过与淀粉公司签订虚假交易合同,取得淀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买票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行税额,构成偷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买票公司利用淀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根据上述规定,买票公司构成偷税,应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食品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为前提,且应当满足如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实践中,税务机关常以“货、票、款一致”为基础,综合考虑交易和发票开具的时间、资金结算方式、货物交付方式的多种因素,判断取得专用发票的一方是否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中,食品公司与淀粉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淀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与交易实际相符,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从主管税务机关处领购,并非非法取得。淀粉公司进项发票部分是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购买增值税发票,并不影响其据实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效力。因此,食品公司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取得的是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