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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如何认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3)

发布时间:2015-12-15 14:31点击率:

  一、案情简介

  某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某淀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淀粉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食品公司作为买方向淀粉公司购买淀粉,合同价款1340万元。淀粉公司依约向食品公司发货,后食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淀粉公司支付货款。淀粉公司向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食品公司依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淀粉公司主管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税务检查发现,淀粉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淀粉公司的客户有两类,一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该类销售业务淀粉公司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申报销项税额;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该类销售业务采取现金交易,淀粉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淀粉公司取得的该部分现金收入未入账,通过与需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下简称“买票公司”)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收取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淀粉公司按照开票额的10%收取开票费,剩余90%用账外现金退还给买票公司,买票公司作小金库处理。买票公司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并且将该部分虚假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淀粉公司主管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怀疑食品公司向淀粉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食品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协查“食品公司涉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调查核实后,食品公司主管税务机向食品公司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淀粉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协查函中“淀粉公司大部分进项发票是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外购等非法渠道取得”及甲乙双方购销业务真实存在之事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等文件规定,对你单位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予处罚,已抵扣进项税额194.7万元必须全额转出,且你司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40万元,需补缴企业所得税335万元。”

  二、华税点评

  (一)淀粉公司构成偷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淀粉公司部分收入未入账,构成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淀粉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通过现金收受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淀粉公司向买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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