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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平价转让的4个“正当理由”(2)

发布时间:2015-12-09 16:44点击率:

  证明时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

  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运用上述情形时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1)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也就是说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情况下,如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是属于正当理由的转让行为,但企业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0%以上的,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总结:

  虽然税法规定了上述四种情形下个人可以较低价格转让股权,但在实际操作中肯定还会有税务机关认定不统一,执行不一致的地方。华税律师建议个人在适用上述“正当理由”时,应与当地的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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