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或援助,而不是赔偿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损失。”王敏远指出,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燃眉之急,只能解决其紧迫的生活困难、医疗需求,即所谓救急不救贫。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问题三:救助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意见》对被害人等获得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对申请人来说相当便捷的规定,仅走四道程序。
首先是“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其次是“申请”程序。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第三是“审批”程序。办案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
最后是“发放”程序。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问题四:救助资金从哪里来
没有资金保障,司法救助就是空谈。《意见》对资金来源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记者从中央政法委了解到,截至目前,该项救助资金已基本列入全国各级财政预算。近两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014年,各地财政共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5年,预算资金较上年增长了26.9%。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都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有19个省(区、市)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全覆盖,这一消息还是相当喜人的。
问题五:为何要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政法机关为解决司法救助问题,探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执行救助等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对于为何还要建立统一完备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司法救助难是长期困扰政法机关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也将建立这项制度列为司改的一项任务。制定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意见,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表示,由于探索时间较短,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各地发展不平衡,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资金难以保障,救助工作权责模糊等诸多问题。《意见》的出台,实现了被害人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促使我国司法救助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为司法救助制度未来的立法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