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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其责任(3)

发布时间:2015-12-09 14:09点击率: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从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从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其责任。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客观方面,通常执法机关在认定时,会考虑以下情形:1、违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错更正信息中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数额及其占当期所披露数的比重,是否因此资不抵债,是否因此发生盈亏变化,是否因此满足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利润承诺条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别处理,是否因此满足取消特别处理要求,是否因此满足恢复上市交易条件等;2、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时间长短等;3、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事项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大小;4、信息披露违法后果,包括是否导致欺诈发行、欺诈上市、骗取重大资产重组许可、收购要约豁免、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给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大小,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该公司证券交易的异动程度等;5、信息披露违法的次数,是否多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6、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7、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主观方面,通常执法机关在认定时,会考虑以下情形:1、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单位的,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法共谋,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是经董事会、公司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是否只是单位内部个人行为造成的;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状态,信息披露违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诈行为,是否是不够谨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3、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态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信息披露违法后是否继续掩饰,是否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4、与证券监管机构的配合程度,当发现信息披露违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向证监会报告,是否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是否对调查机关欺诈、隐瞒,是否有干扰、阻碍调查情况;5、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其他违法行为引起信息披露违法

  在实践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还有可能是因为其他违法行为所导致,常见的能够引发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违法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工作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行为;配合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可能致使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对于因其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在认定其信息披露违法责任时,则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形认定:1、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故意,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过失;2、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因违法行为直接获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利益,是否因违法行为止损或者避损,公司投资者是否因该项违法行为遭受重大损失;3、信息披露违法责任是否能被其他违法行为责任所吸收,认定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否能更好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处;4、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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