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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期限可以推延吗?(2)

发布时间:2015-12-03 14:53点击率:

  三、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程序看,鉴定机构应在案件受理前,判断检材是否齐全,能否作出鉴定,而不是受理后根据某些外在的意见,认为检材缺失与 否,并再行随意补充,除非法院认为符合诉讼法上“新的证据”的规定。“听证”举行后不能随意接纳补充检材的依据已非常明确和完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第十四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 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四、上述案件中,应杜绝诉讼某一方随意增加证据,除非符合诉讼法中“新的证据”之规定。若鉴定机构事后发现有相关病历缺失、或记载不详的事实,可通过法定的方法解决:

  依照《证据规定》等的规定,举证义务承担者应该对举证不能负法律责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述案件中具体诊疗过程的举证义务、也就是病历的提交义务,在医方。医方未依法制作或适时提供充分、完整的病历、或者隐匿了相关病历,鉴定人应该对被告举证不能的行为、即因其不能证明其相关诊疗是有事实和诊疗规范依据的、合法的,则应依法直接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认定或推定,直接在鉴定意见中认定被告的过错。个别案件中,也可由鉴定机构将相关病历缺失问题释明给法庭后,由法院直接依据证据规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过错和法律责任。

  如上述案例所述,在能否补充证据的医患双方拉锯战中、在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法院)的函件往来之中,听证会举行了,而部分案件的是非判断也许还没有真正开始,我们的最终判决结果还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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