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二十多天以前,饶先生忽然看到其中一个小伙,拿着一个行李包从后门出来。饶先生问起来,小伙子回答说,回来拿东西。饶先生当时觉得,房子都卖了,就没把这事告诉李女士。饶先生现在想起来,觉得这个小伙有些可疑。
饶先生还回忆,11月6日前后,曾在二楼后间闻到一些异味,“二楼后间是我的厨房,当时以为是死老鼠的味道,就没有在意”。
倪先生10月底看房时,屋内并无腐尸,11月6日房门上锁,饶先生开始闻到异味。那么,问题应该就出在10月底到11月6日这几天。
而饶先生看到小伙从楼内出来,是在20多天前——大体也就是在这几天。那么,他与腐尸是否有关联?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现在,倪先生要求退房。但李女士一家并不同意。
李女士说,自己大部分时间在上海为丈夫治病,不了解这幢房子的事,“协议都签好了,房子就是你的了。”
这种情况房子该不该退?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的陈一来律师说:“该退。”
购房人买房是为了安居乐业。新买的房子出现这样的情况,买房人又在现场看到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对买房者来说,精神受到很大冲击,带来的心理压力和心理阴影可想而知。买房者将来肯定无法在这样的房屋里正常生活,无法实现买房安心居住的目的,因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
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讲,房子里出现腐尸,成了民间意义上所说的凶宅,将凶宅卖给别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无论从合同法角度还是从公序良俗来讲,这样的凶宅对于普通人而言,心理上肯定不能接受。基于这一点,买房人如果想退掉房子,可以申请解除合同,现在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对于房内藏尸的情况,目前可假定为卖房者不知情。如果一旦查明房东事先知情,买房人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究竟什么是“凶宅”,普通民众一般认为只要出过事,尤其是死过人的房屋就是“凶宅”,还有人认为“凶宅”就是主观的感觉,只要房屋内“出过事”或者由于特定环境的影响,认人感觉所处地段异常而不愿在此地段上居住的房屋都是“凶宅”。对于“凶宅”,日前并无公认的或权威的界定。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房屋是“凶宅”? “凶宅”可否因某些事情的发生而变成正常房屋呢?
“凶宅”的定义,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说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凶宅”的成立应当符合的要件是:第一,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非人们的主观想象。例如,因历史原因流传的所谓捕风捉影的“鬼屋”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凶宅”。第二,房屋内人死亡的事实须是人为因素的非正常死亡,即俗称的“横死”。如此,就排除了正常生理死亡,如生老病死;因房屋失火、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