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9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人郭先生,在淘宝网一家名为“深圳某通批发店”的网店(该店卖家真实姓名为蔡某)上购买了9台手机,每台包邮价471元。同月24日,郭先生在南海大沥收到快递公司送来的货物。
收到货物后,郭先生打开其中一台手机查询串号,所查询到的串号与手机背面所标注的串号不一致,因而断定此台手机是假货。他致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要求淘宝公司提供卖家的个人信息予以维权,但淘宝公司拒绝提供。因此,郭先生以蔡某、淘宝公司为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两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南海法院受理该案后,淘宝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今年1月,南海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淘宝网服务协议》中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合法有效,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果要去到浙江杭州打官司,对于郭先生这样的普通消费者而言,其付出的金钱和时间成本实在太高。郭先生不服该裁定,随后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争议一:《淘宝服务协议》是否有效?
淘宝公司称,根据买家注册淘宝账户时同意确认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由淘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郭先生回应称,《淘宝服务协议》采用的是格式条款,也没有特别提示说明,约定的管辖法院更没采取特别显著的方式进行提示,若当时知道有这样的条款,他是不会在淘宝上注册账户的。而且,淘宝公司拿出的协议,是在2014年1月10日,郭先生在2005年11月就已经注册的淘宝账户,当时是否有这一条款还不得而知,以此为判决依据对他有失公平。
争议二:合同履行地在南海还是杭州?
淘宝公司指出,该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南海区。
“在网上购物,当然是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了。”郭先生说,南海法院因此有相应的管辖权。
而淘宝公司对于合同履行地则有自己的理解。二审期间,其代理律师认为,淘宝公司与郭先生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淘宝提供的网络服务是在其主机的所在地完成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完成时,该合同也应视为履行完成。由此看来,此案就应该由淘宝公司主机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终审:南海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今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淘宝公司提供的《淘宝网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未能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客户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因此,涉案管辖协议条款不符合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标准,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