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开辟了新的业务(产品)线,已有的主营业务合同模板用不上。
而对于大多数行业的公司来说,因为业务模式基本固定,行业内的行业惯例也已经成熟,从事顾问咨询的律师一般对该行业也有充分的认知,在这种情况下,重新提供一份合同模板其实并无必要,通常在行业通用模板的基础上微调即可。但是对于一些新兴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本身就是在高速发展中,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可能整个行业就没有一个特别好的模板可供借鉴。在此种情况下,制定公司的合同模板就成为了一件耗时耗力的工作。在我的经验中,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某公司为了制定他们的主营业务合同模板,我与该公司各部门的业务主管开了若干次讨论会,前后出具了N个版本的各类主营合同,在我的工作记录中花掉了两千多分钟——我必须承认,这算是一笔不菲的开支。所以,当你开口要求律师给你起草公司常用的合同模板时,请确认你做好了大量消耗律师工作量(这都是人民币)的准备。从另外一个角度,如果说你自认自己的公司是个非传统行业(传统行业指例如加工制造、银行金融、建筑房地产等),那么请注意,你的顾问律师在未经跟你公司业务人员协商的情况下,轻飘飘的扔给你的所谓合同模板,它的可靠性没准是跟中国红十字会的清白一样的存在——或许有,但往往被反向验证。
再说到审核合同,这是在公司任何对外经济交往中都会产生的工作量,属于最常规不过的工作,而且不分行业不分公司规模。实际上,如果说律师在合同起草环节居于主导地位的话,那么合同审核过程中律师就成为了公司流程的一部分。但请注意,这里其实也隐含了我的一个最根深蒂固并且一直是在我所有的顾问单位执行的理念:公司所有的合同都应该交由我们团队直接或间接地审核并确认通过。就我所知,在业内这不是个常见的做法,尤其是对于外部律师而不是法务岗内部负责人来说。但是很庆幸,我的坚持得到了所有顾问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基本上没有我的确认,这些公司的合同是无法走到盖章环节的。当然,他们也在偶发的诉讼案件中得到了相应的回报,那就是胜诉率的大幅提高(部分单位是100%胜诉)。
讲到这里可能你会很疑惑,由此产生一个常见的念头:我为什么不可以采取“合同金额高的合同”或者说“觉得条款有问题的合同”才交由律师审核的方式,来节省律师成本尤其是计时收费的律师成本?不巧,这种做法是我在我全部顾问单位里严令禁止的,原因很简单:一个金额高的合同并不一定风险大,一个金额低的合同也不一定风险小,而条款有没有问题,则本身就需要专业知识来判断。你通常是健忘的,经常不会记得某个“出事”的合同其实并没有交给律师审核,而只是记得“我付了那么多律师费,竟然还出事!”或者是“律师为什么没有提醒我这份合同要给他看?!”作为负责任的律师,我不想我客户“出事”;作为有着强烈职业荣誉感的律师,我更不能忍受被冤枉——请注意,这句话我没有排错序。
当然,部分企业主一定能看出,前面我所描述的合同审核方式涉及到公司内部法务和外部律师的职权划分,但抱歉我不能就这个话题展开,因为如果说之前的吐槽还离我目前的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甚远的话,这部分的关系就似乎太近了点,所以就此打住。
这个问题一定要单独拿出来说。我知道很多想法很新潮的人总觉得法律服务行业是片蓝海,致力于将律师服务产品化,尤其是结合互联网将其电商化。而直接体现在收费模式上,则是将律师服务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进行收费,例如起草一个合同八百块、出具一个律师函五百块,审核一个合同三百块之类的(价格我随手写的,就这意思,并不代表我记得这种报价,而且写这段的时候我现在正在飞机上,想查也没地儿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