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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工资、薪金”,还有哪些收入要交个税,该怎么算呢?(7)

发布时间:2015-11-26 10:34点击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九、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非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比例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案例8】甲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A(非合伙人),2015年3月,取得办案分成收入10000元,另领取底薪2000元。

  A律师3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2000+10000×(1-35%)-3500]×20%-555=5000×20%-555=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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