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票增值权兑现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二条规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案例2】B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2012年3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20000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6元/股,本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等待期为三年,2015年3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15元/股。
第一步:计算股票增值权兑现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增值权兑现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15-6)×20000=1800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于王某股票增值权授予后至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三年,长于12个月,应按12个月计算。即180000&pide;12=15000(元),适用2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05
第三步:计算王某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5-6)×20000&pide;12×25%-1005)]×12=(15000×20%-555)×12=32940(元)
3、限制性股票解禁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pide;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pide;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案例3】C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2013年5月6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6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30000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8元/股。假定2014年5月6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12元/股。
第一步:计算限制性股票解禁日应纳税所得额
限制性股票解禁日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pide;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pide;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8+12)&pide;2×30000-6×30000×(30000&pide;30000)=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