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不予受理。
(1)可以口头起诉。
(2)建立立案登记制度:“有案必立”、“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人救济途径。
(1)行政赔偿案件;
(2)行政补偿案件;
(3)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如罚款,法律设定的幅度是二百元以下,原处罚决定是二百元,经过调解,可以以一百元结案。
可以“行政附带民事审理”,不可“民事附带行政审理”;或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案件审理需要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规章”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可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维持判决”改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判决撤消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
(4)给付判决。
(5)确认违法判决。
(6)确认无效判决。这是对行政行为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能够做出确认无效判决的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重大违法和明显违法两个条件。
(7)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与赔偿判决。
(8)变更判决。
(1)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对于可以继续履行而原告也申请继续履行的,应当判决被告继续履行。
(2)对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或者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而当前已无履行可能的,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