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如何破解“三难”?对于作为起诉方的老百姓、审理者的法官、被诉方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来说,新法将给我们带来哪些变化?律师总结了19个常见问答,轻松读懂《新民诉法》,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2015年5月1日起。
不了,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修改为“行政行为”。
只允许“民告官”,不允许“官告民”,因此,被告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复议机关将恒为被告。维持——复议机关+原机关;改变——复议机关;未作复议——公民选择,选谁谁被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受害人、善意信赖人、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投资人、非国有企业、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股份制企业、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般是正职领导或内部分管领导。“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具体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扩大行政处罚类型、增加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征收、征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等。还有“双重兜底”,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及“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中院管辖变更:取消了“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管辖;调高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被告案件的审级。
(2)地域管辖变更:复议案件确立了“最先立案”法院管辖的原则;确立了跨行政区域管辖原则。
(1)直接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