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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应注意哪四个方面?(2)

发布时间:2015-11-23 15:03点击率:

  近日,中央政法委公布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明确指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意见》的出台,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业发展的要求,也是落实党的“十三五”规划的建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与实践。

  笔者认为,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不能盲目、草率、机械地执行,更不能走过场走形式,要让这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起到作用。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注意“重在参与”、“彰显监督”、“突出帮助”、“共同提升”四个方面。

  第一,重在参与,律师不应成为主导者。

  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文件精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也就是说,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中,律师处于一种参与的角色,而不是主角。真正的主角应当是产生涉法涉诉案件的机关或者当事人诉求的主要接待单位。

  如果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律师成了主角,就容易让信访当事人误认为律师跟涉案办案机关或者办案人员是“一伙儿”的,信访者容易把律师当成这些机关或者办案人员的“说客”。不但不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反而会让信访当事人产生对抗、抵触情绪。目前,已经有人认为这是在让律师给有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机关和办案人员“捡摊子”、“擦屁股”了。因此,律师在涉法涉诉信访事件的处理中,只能是参与者,而不是主导者。

  第二,彰显监督,让信访当事人更相信律师、依靠律师。

  众所周知,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正常信访秩序。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律师参与其中就是为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真正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高发、多发、久访、缠访等现象,减轻群众诉累,节省司法资源。那么,律师参与其中一个重要的作用还应当是对有关政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监督,依法找出或者发现他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协助纠正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违法行为和现象,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只有赋予参与的律师监督职责,才能让参与的律师真正起到作用,才能让参与的律师真正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也只有这样才会让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相信参与的律师、依靠参与的律师,真正实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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