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
1000万元以上:0.8-1.6%。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