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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律服务收费最新标准(已于2015年11月15日生效)(2)

发布时间:2015-11-19 13:42点击率:

  根据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省司法厅、省物价局从规范浙江法律服务市场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出发,结合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过多次磋商、反复论证,在参考浙江现行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省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通知》,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予以调整和规范。

  看点

  1、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除代理刑事案件辩护人或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代理人,代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特定民事案件、公共利益群体性诉讼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外,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2、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2011年的标准执行;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按不涉及财产关系与涉及财产关系分别明确,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3、《通知》的相关内容,在规范特定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法律服务收费,把定价权还给法律服务委托人和受托方,对转变政府部门管理职能、推动法律服务市场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5〕20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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