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本篇案例而言,虽然A在第二期付款时有迟延,但A最终在一年内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按照商业惯例,是可以推定A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另外,在诉讼初期,A便通过与工商部门协商,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实际也以变更后股东的身份投入到了公司的运营,在该案进行二审、再审过程中尽量维护交易稳定也是法院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