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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载思(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商标侵权案(4)

发布时间:2015-11-16 14:12点击率:
  首先,载思北京分公司主观有过错,属于应知或重大过失,并不能证明其“明知”,主观要件不够;

  其次,载思北京分公司销售的商品并非假冒商品而是仿冒商品;

  最后,不能仅仅因为客观销售数额巨大就认为一定构成犯罪,必须根据罪刑法定和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判断。

  办理复杂案件要求工商执法人员不仅学会用合法、正当、耐心、细致的方法去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熟悉掌握法条法理,更要考虑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和社会的影响,这是对我们的知识、方法、经验和能力的考验,更是锻炼。唯有不断学习、充实和提高,才能切实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光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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