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建议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2、49、57、64、65、68、69、72条和《公司法》180、198、211条牵涉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且建议在工商部门不再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公司法》增加规定"在公司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营业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或者公司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情况下,或者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债权人可以提请法院裁决解散公司或者进行重组。"
债权人只要能举证企业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而且证据可以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轻易取得,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提请法院裁决解散公司,在法院裁决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对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是最直接、最迅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