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还规定,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但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对外负债等,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获得救济,因为企业此时都已经是空壳或者负债累累,只有起诉股东才可能有实际意义。但按照现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只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及严重违法名单,工商部门不再主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的主体仍然存在,债权人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法院也不允许追加股东为被告,无论股东对企业承担多大的责任,但由于公司主体未被消灭,股东并不实际承担责任,这就给股东通过设立公司来进行借债,借债后并不用于公司业务,而是股东私分或者用于其他项目提供了方便。即便债权人知晓后,也只能起诉一个空壳的公司,且由于债权人只是外部人员,也不能使用《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来起诉其他股东,最后导致这些公司的股东竟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笔者就亲自经历一个案子,对方打着高科技公司的幌子骗得政府几十万元的补贴,又以公司的名义向笔者的当事人借款30多万,但并没有进行任何经营,现在公司早已经人去楼空,但在工商登记上仍然存在,只不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起诉到法院后和法院沟通追加股东为被告,法院讲公司主体仍存在,不能追加股东为被告,这就导致这个诉讼没有任何意义,这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或曰:法定代表人会进行处理,要不然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确实,根据同是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一条对能获得利益或能逃避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任何威慑力,3年不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无大碍,想设立公司找个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了。
因此,《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将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执照的权力取消后,对那些既不经营也不进行清算注销的僵尸公司,现有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又没有及时配套跟进,这就导致企业的债权人现在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当公司处于空壳状态,追究公司无任何意义;追究股东呢?如果股东就是不注销公司,债权人只能无可奈何。
笔者认为在法律框架下,这个问题可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来解决,因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上位法,由国务院出台,且现在仍然没有废止,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创设,是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在上位法没有废止的情况下,上位法仍然具有优先效力。因此,根据法律效力,工商部门仍然可以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但是现实是现在工商部门已经开始适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要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必须提起行政诉讼,这大大增加了债权人维权的成本,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只能解决公司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的情况,如果公司仍然在经营,但是连年亏损,根据现行《公司法》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此条看似可以解决股东解散公司的问题,但是此条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变得让股东没有动力去实施,因为解散公司与不解散公司变得不再重要,不解散公司也只是将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追究股东责任。在工商部门不再主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解散公司反而有利于股东,股东没有动力解散公司将成为必然。或曰: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对该企业破产清算,但是对于已经负债累累的公司,破产清算没有任何意义,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的权利才是对债权人最便捷最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