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被告不给予原告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于2013年12月23日上午作出的不给予原告杨鸥查阅董雪平婚姻登记档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莫志林
审 判 员 卢秋明
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