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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交通事故纠纷最新裁判规则(3)

发布时间:2015-09-22 10:04点击率:

  免责条款未告知,保险公司赔钱

  2014年2月17日,葛某驾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通行的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王某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葛某负全部责任。葛某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葛某、甲保险公司承担包括车辆营运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以营运损失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不同意赔偿。

  法官释法: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现甲保险公司就其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未举出相应证据,故该免责条款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未产生效力,对甲保险公司主张营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划分责任,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

  2013年5月20日,车某驾驶的车辆与骑自行车的康某相撞,造成康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康某起诉要求车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车某认为,事故是因康某骑自行车过快才造成的,康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不同意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不愿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中,关于事故责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车某负事故全责,而车某未能举证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故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法院予以确认。故车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

  结合此次发布的案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注意留存能够反映事故现场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应留存急救、护理等相关费用的票据,收集、开具能够反映受害人户籍性质、近期收入明细等方面的证据;应留存反映受害人后续护理依赖程度和时间、费用的证据材料;注意留存定期体检报告等能够反映个人健康状况的证据材料,以便在诉讼维权过程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划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死亡伤残类赔偿金的索赔额较大,赔偿权利人如不选择诉讼维权,可经各方合意对伤残等级等赔偿依据进行鉴定。值得注意的是,伤残鉴定应在全部治疗结束后再进行。如果选择诉讼维权,建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委托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以避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被采信。

  来源:律博士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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