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安徽创富种业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两优6326”植物新品种相同的杂交水稻种子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安徽创富种业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农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给原告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确定);
三、被告安徽创富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275200元;
四、驳回原告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被告负担20800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
若被告安徽创富种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钢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审 判 员 王 怀 庆
书 记 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