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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陆修闽、林金山、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一案(3)

发布时间:2015-06-08 10:16点击率:

  陆修闽补充上诉称:
  1、林金山诉讼的目的是想垄断苗木经营生产。红肉蜜柚通过上诉人多年潜心研究,通过了省级认定,又获得了农业部授予品种权,其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得到了社会和同行业的公认。目前新品种在平和、福州、宁德、霞浦推广已达3万多亩,引种遍及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省,新增产值超亿元。林金山虽然对红肉蜜柚新品种的选育没有做任何实质性的贡献,因为有一棵母树,已经将其列为课题组成员之一。但林金山并不满足,对外宣扬是“红肉蜜柚第一发现人”,利用上诉人的科研成果资料做宣传广告,通过苗木出售取得可观的经济利益。随着红肉蜜柚名气的扩大,平和县繁育种苗的果农就有几十家,对林金山的种苗经营产生挤压,因此林金山产生了独占品种权的念头,无理诉求要成为品种权人,而且要撤销上诉人合法的品种使用权转让行为,以达到其垄断经营目的。
  2、林金山错误地认为,其拥有母树就理所当然是品种权人,进行了种苗繁育就从事了培育新品种的工作。一个自然产生突变的单株,无论生产上应用面积多大,它都不成其为新品种。要成为新品种就必须弄清其变异单株的遗传背景、遗传稳定性、生物学特征特性、适宜栽培区域、相配套的栽培技术方案。育种人还必须提交一整套试验、观察、鉴定、分析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审查、确认。林金山自始至终没有参加这些新品种选育过程,也没有这样的专业知识。
  3、林金山是红肉蜜柚成果的得益者,反而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毫无根据。林金山多年来都在经营销售红肉蜜柚种苗,上诉人从未限制其生产,因此林金山种苗生产经营盈亏与上诉人没有直接关系。相反的,当红肉蜜柚遭遇谣言攻击,林金山所育种苗无人问津时,是上诉人在平和电视台为其排忧解难,用科学的试验结论反驳了谣言,使红肉蜜柚种苗市场恢复了往日的繁荣景象。而当大批果农蜂拥而至育苗,种苗供过于求时,林金山则诉求上诉人予以赔偿,把这种市场自然调节规律归罪于上诉人是毫无道理的。2007年,由于大批果农盲目育苗,明显的苗木供大于求,产生了大量积压,因此2008年几乎没有果农新增育苗,但到了2009年因只剩下积压苗,数量减少了,苗木价格又上升,而且供不应求,所有果农苗木均卖光。由此可见,林金山以没有品种权为由,诉求上诉人给予经济赔偿,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综上,林金山以红肉蜜柚最先发现者和母树拥有者为由要求成为品种权人,试图独占当地红肉蜜柚苗木市场的意图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林金山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林金山承担。
  林金山辩称:
  1、一审判决确认林金山为品种权人是正确的。
  一审查明,林金山98年在自家果园发现红肉蜜柚母树,极为重视并及时上报县科委直至省科研机构。当年进行嫁接成活200余棵苗木,送林开祥、林海清各70棵,三人共同培育,这是第一代,后林金山等进行高接换种培育了第二代、第三代,为上诉人申请品种权赢得数年时间。
  上诉人有关“植物新品种权制度是对培育植物新品种的技术信息或技术方案的保护,而不是植物本身”,以及有关红肉蜜柚新品种的培育、研究发明程序的上诉意见,纯属个人理解,与本案事实无关,且将新品种培育和品种权取得两个不同程序混为一谈。
  由于陆修闽、卢新坤等自始就企图掠夺林金山、林海清、林开祥等果农的发现、创新成果,要将他们统统排斥于品种权外,虽然林金山发现了红肉蜜柚母树,培育了第一代至第三代,为新品种的诞生作出了巨大贡献,虽然上诉人因为申报科研项目的需要而不得不一次次把他列为培育人,但因为林金山等人只不过是为上诉人报项目出成果的工具,当然不可能和林金山等人签订委托或合作育种合同。果树所有关林金山“没有签订协议,不是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拥有品种权的上诉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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