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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文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2)

发布时间:2015-05-20 16:21点击率:

  一种意见认为,权利人的技术图纸所载的设计理念、工艺思想、技术细节等技术信息,虽然具备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对该等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要件存有疑问,甚至认为侵权人可以从公开渠道购买上述产品,进而通过反向研究获得权利人技术图纸所载的信息,因此该等信息不具备秘密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权利人的技术图纸所载的设计理念、工艺思想、技术细节等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要件,属于商业秘密,只要理由是,侵权人的股东均在权利人公司内工作过,他们最终未能在《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秘密性的反证,据侵权人解释权利人原法定代表人有该图纸,但其不愿提供,由此可以看出权利人的技术图纸所载的设计理念、工艺思想、技术细节等技术信息不可以从公开渠道取得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其次,侵权人实际取得上述技术信息,是通过在权利人处工作的亲戚窃取来的,因此侵权人实际取得上述技术信息的渠道并非公开渠道;最后,权利人在研究上述技术信息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一定技术含量,侵权人如果通过反向研究,同样要号位很长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结果并不一定能成功。从调查情况看,侵权人是直接使用了权利人的图纸进行生产。
  三、法律适用及分析
  (一)关于争议的两个焦点,第一个焦点办案人员采取了第二种方法主要理由是:
  1.司法鉴定存在着周期长的弊端,很可能会给双方带来巨大的损失,办案人员在咨询了鉴定机构后,鉴定机构认为侵权标的较小,鉴定的品种多所需时间长、费用高,甲乙由工商部门认定;
  2.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主要载于图纸上,在现场查获权利人使用的图纸中有权利人名称的图纸,侵权人的电脑中有权利人图纸和名称等信息,并通过对产品的比对,机加工部分一致,通过上述办法可以进行商业秘密的认定;
  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中一种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该案件中侵权人正式通过在权利人处能够解除到图纸的亲戚盗窃得来。
  (二)对于争议的第二个焦点,办案人员认同了第二种,理由是:
  1.在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发现有权利人公开过期技术信息的记录;
  2.业内技术人员难以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侵权的法定代表人在权利人处工作近10年,是资深的技术人员,即便如此,也难以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所需技术信息,最终是通过窃取手段获得。词典证明了权利人的技术图纸所载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
  3.权利人相关产品的技术图纸为自行设计,在设计过程中,每个技术人员在关键点设计时,不会相同。在调查中,侵权人和权利人都证实,虽然每个生产厂家的产品的外形、用途都有近似的地方,但产品关键点的设计会因为设计人员的不同而有差异。
  4.权利人长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产品生产设计,在产品设计过程中还需请专家指导,在试生产中还会出现废品,这都给产品的研发带来不小的成本。侵权人在调查中承认反向研究一样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结果不一定成功,他们这样做也是企业刚发展,为了节约成本,走捷径。
  最终本局认为,侵权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二)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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