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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文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3)

发布时间:2015-05-20 16:21点击率: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工商局经检大队   高华山 何漪
 

  【内容提要】商业秘密案件查处过程中,对被诉客体的认定是否要经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权利人的技术图纸所载的设计理念、工艺思想、技术细节等是否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非公知性(即秘密性)。通过本局近期查处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对上述两个问题试着进行说明。
  一、简要案情
  2013年我局接泗洪公安局移交反映当事人宿迁文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侵权人”)侵犯其图纸所载的商业秘密,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设计图纸并进行生产同类产品。
  经查:宿迁市爱眼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成立于2008年元月,主营眼科手术器械,该公司的眼科手术器械设计全部由权利人自行完成,其在设计过程中,经过反复试验,并在高级工程师的指导下,完成产品图纸设计。权利人与负责图纸设计的生产经理王虎签订了保密协议,与美国全钛实业公司等均签订有保密协议,和接触图纸的许松松和顾瑞等人签有劳动用工合同。2008年权利人制订生产图纸的管理规定并开始执行。而当事人与2012年7月份注册成立。股东为龚闯、袁文和赵耀祖,其中龚闯未法定代表人。龚闯曾在权利人处工作十余年(曾认权利人生产主管),后因薪金问题,与2010年从权利人处离职。2011年底,龚闯找到其以前同事及现权利人员工许松松,要其将权利人的图纸用U盘拷给他,许松松照龚闯所说的做了,直到2012年7月,龚闯等人成立宿迁文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才开始用该图纸进行生产角膜剪、持针钳、撕囊剪和结扎镊等。当事人使用上述图纸投入生产后,通过与权利人的产品对比,机加工部分存有一致性。
  截止2013年5月3日被查,由于当事人公司成立不久、账目不全,而且生产后直接将相关医疗器械以50元/把的价格由其余两个股东袁文、赵耀祖销售,用现金结算,无法准确确定从生产至今的销售额,最终由当事人确定销售额。目前当事人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二)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成立。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侵权人做出: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等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争议的焦点和主要问题
  (一)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关于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不是要经过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
  在公安局将案件移交后,一种意见认为,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应请全国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另一张意见认为,鉴定所需周期长、费用高,本案中权利人的市场受到冲击,如果侵权行为不及时治止,将带来更大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也处于停产状态,如果案件办理时间太长,将使侵权人无法从事其他的经营活动。所以建议不通过鉴定直接调查。
  (二)、第二个争议的焦点:权利人的技术图纸所载的设计理念、工艺思想、技术细节等是否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非公知性(即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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