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客车德国股份有限公司(Airbus Deutschland GMBH)(原名称为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因沈阳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获得核准注册,而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以沈阳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其商号权为由提起商标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主要被指定使用在可可制品、糖果等商品上,与空中客车德国股份有限公司“Airbus”商标的指定商品类别差别明显,即使在“Airbus”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亦不会对两者产生混淆,遂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准予该商标核准注册。
1986年9月,戴姆勒克莱斯勒航天空中客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Airbus”商标,后经核准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飞机及部件。后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变更其名称为空中客车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永丰公司于1998年7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申请注册类别为可可制品、糖果、巧克力等。该申请经初步审查后,刊登在《商标公告》上。此后,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认为两个商标在商品功能、用途等各方面迥然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Airbus”商标的知名度仅限于“飞机及部件”,并不涵盖在可可制品、巧克力、糖果等商品上,不会在市场上造成混淆。故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空中客车AIRBUS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认为,“Airbus”商标系空中客车公司独创,是世界范围内的驰名商标。永丰公司申请注册“空中客车AIRBUS及图”,是在表明其与空中客车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而空中客车公司在其他领域也使用“Airbus”商标,会造成市场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