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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洋完胜“莫代尔”商标保卫战(6)

发布时间:2015-05-20 15:08点击率:
  今年8月29日这一天,对于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赛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来说,是一个可以在其企业品牌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日子,就在这一天,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终审判决的作出,历经10个年头,其商标“莫代尔”得到法律的确权,完美收官。
  “莫代尔”商标获注册
  兰精股份公司起争议
  近日,记者在对上海赛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洋公司)的采访中了解到,早在2000年8月,为了打造新的服装品牌,该公司关联企业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就商标“莫代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2001年12月,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商标注册号为第1681277号,该商标后于2006年3月8日转让至上海赛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此后,赛洋公司又分别于2001年1月和2004年6月提交了第23类、第24类以及第25类的相关商标申请,并分别被核准注册。在“莫代尔”作为商标得到核准注册后,2002年7月,奥地利兰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兰精股份公司)对赛洋公司商标“莫代尔”提出了争议申请,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撤销“莫代尔”商标,兰精股份公司引证的商标是其通过国际注册的第591031号“MODAL BY LENZING”商标。商评委于2008年作出裁定,认为兰精股份公司所提争议理由不成立。
  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收录了“莫代尔”一词,“莫代尔”(MODAL)巳成为一种纤维原料产品的商标名称,系一种用化学方法溶解纤维素纤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通常被收入“国标”的行业词汇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因为该词汇可能直接表述了产品的特征或者因其缺乏显著性而成为行业内的通用名称不能得到相关保护,如果加以保护会直接损害其他相关公众的利益。但是具体到个案还要考虑很多其他因素。
  2009年2月,兰精股份公司再次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赛洋公司4件“莫代尔”商标的争议申请,而这次的主要理由为:1.争议商标“莫代尔”原系申请人开发的高湿模量纤维素再生纤维;2,“莫代尔”(MODAL)已成为一种纤维原料产品的商标名称,系一种用化学方法溶解纤维素纤维。国家标准委员会2005年12月1日起以国标委农轻函(2005)80号文批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已经收录,已成为一种纺织纤维产品国家标准名称和特定纺织纤维的通用名称,国际命名编号:CMD;3,纺织纤维是构成纱线、布料、服装鞋帽等一切纺织品的基本原料,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和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等规定,应予撤销。
  兰精股份公司还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1.中国标准服务网、江西标准网下载的《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2.网上下载的“PLANDOO帕兰朵”“HANES恒适”、“ORDIFEN欧迪芬”等品牌内衣使用“莫代尔”的宣传单;3.网上下载的“莫代尔”“纤维”等关键词搜索结果及对“莫代尔纤维词条的解释”;4,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编写由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的《中国纺织标准汇编》一书原件第240项显示“莫代尔纤维MODAL”的解释。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第一、相关争议商标由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2001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2006年3月8日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第二、《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国家标准第l号修改单中显示的“修正日期: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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