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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2)

发布时间:2015-05-27 14:03点击率:

  本案类似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我省,我省工商机关可以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依法予以查处,并可责令违法行为人增加一倍的赔偿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罪名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提供商品者、提供服务者或购买商品者、接受服务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买卖商品、接受或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之一。1979年《刑法》及相关法律均无相应规定。在新刑法修订以前,对于这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一般是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种表现,归于投机倒把罪中。1997年增设强迫交易罪,对于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协商交易权,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客体特征
  该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市场交易通常又可分为商品经营活动和服务经营活动,市场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种行为:(1)强买商品,即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购买商品,通常是低价购买。(2)强卖商品,即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出卖,通常是高价出卖商品。(3)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指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他人提供服务,通常是要求他人提供低价服务。(4)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通常是要求他人接受高价服务。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等相要挟。在某些情况下,暴力行为也可能施加于与交易相对方有密切关系的人。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目的是促使交易的实现。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自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愿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迫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以及在交易中强加不合理的条件,强迫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数量、质量、价格等等交易事项。所谓服务,是指各种营业性的服务,如运输、住宿、餐饮、维修、加工等等,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方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销售或营利性服务的合法经营活动。如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祖传字画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运输服务的人运输,则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此外,强迫对方提供非法的商品如,毒品、枪支或者赌博、色情服务的,也不能构成该罪,如果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相应的罪论处。
  该罪在客观方面还有一个要求即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如果情节不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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