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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

发布时间:2015-05-28 10:15点击率:
  一、案例摘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孔某在担任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商公司”)总经理期间,与北京某经贸有限公司经理杨某(已判刑)签定了代理进口协议,并让进出口部何某(已判刑)具体办理。在这期间,孔某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有关规定,先后在杨某提供的100余份伪造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的代理购汇合同上签字,据此,杨某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等银行骗购国家外汇美元5800余万元、港币700余万元(其中有510余万美元因案发未逞)。中商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127万元。案发后脏款已追缴。
  (二)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身为国有公司负责人,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家有关外贸业务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孔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其履行了公司对总经理规定的全部职责,原审判决所用证据只能证明具体职能部门失职,其不构成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请求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中商公司与北京某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之前,孔按照中商公司对总经理职责范围的规定,对该笔业务经济上有无风险、是否符合政策等进行了审查并就此事两次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们某及其负责的进出口部工作人员没有按照外贸业务的有关规定直  接进行与外商谈判签定合同及货物进口后的验货等工作,而是在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将杨等人提供的伪造的进口化工原料、汽车配件等物品的海关货物进口报关之配套的外贸合同、发票、提单等报送孔签字。孔向何及进出口部的工作人员询问合同的审查情况,何称已进行了审查,  孔在对报关单等单证是否齐全进行了审查后,共在100余份代理进口外贸合同和中商公司向银行购汇的申请单上签字。杨某等人利用中商公司在银行的外汇帐户,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等银行骗购国家外汇5800余万美元,港币700余万元(其中有510余万美元因案发未逞)。中商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127万元(已追缴)。案发后,孔某配合公安机关冻结广东省江门市某通迅设备有限公司汇入中商公司帐户的4257.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孔某在担任中商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期间,在代表该公司与经贸公司签定、履行代理进口业务合同的过程中,在何某等人提供的虚假合同上签了字,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孔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指使或允许何所在的部门违反有关进口业务代理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孔某对该项业务经济上有无风险、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业务部门是否进行了审查等履行了总经理的职责。但孔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仅以业务部门的审查为依据,对业务部门的工作过于信任,未察觉部门经理何违反有关进口业务代理规定进行操作,致使犯罪分子骗购国家外汇得逞,造成国家外汇资源大量流失,孔对此应负失职责任;但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履行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应受刑罚处罚的渎职行为。孔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原审法院对孔的定罪、量刑不不当,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上诉人孔某无罪。
  此案发生在1998年,正好是97刑法增设“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之后的第二年,当时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引起较大反响。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此判决还是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
  二、罪名特征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加的罪名,修订前的刑法对该行为以玩忽职守罪予以定罪量刑。刑法修订前,玩忽职守罪是三大“口袋罪”之一,1997年刑法出台后,该罪被分解为多种罪名,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就是分解后诸多罪名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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