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案例摘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9年1月,无任何资金的张某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了盖有中国银行某市支行长城卡转讫章的空白进帐单,并假冒某市机械工业物资公司等三家单位的名义,伪造了金额分别为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张某利用假进帐单骗取了审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登记,并于1999年4月28日获准登记了天龙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年5月至9月间,张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三次向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申请贷款共计80万元。2001年底,张某因公司经营亏损,无力偿付到期贷款而潜逃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
此案在诉讼过程中,对张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并无分歧。但对张某是否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虽然张某是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而获得公司登记,并随后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80万元,后因经营亏损而无法偿还,但张某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合法经营,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张某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张某虚报注册资本150万元获得公司登记,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致使80万元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张某利用非法手段已将贷款骗到手,对贷款具有支配和使用权,其贷款的动机小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以张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二、罪名特征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虚报注册资本进而骗取公司登记,虚报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特征
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管理制度。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作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设立公司,侵犯了公司管理制度,极大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交易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应予以严惩。
(二)客观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证明文件”,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等材料。“其他欺诈手段”是指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外的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主要通过虚假的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等两种途径实施。其中虚假的货币出资包括:(1)现金虚报注册资本,主要表现用虚假的现金投入做账,虚报注册资本。(2)银行存款虚报注册资本,一般采用虚开银行资本证明金,虚拟进账等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在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中,将同一笔款项通过取出、存入多次行为,按累加额验资。虚假的实物出资包括:(1)采用索要实物资产发票,借用他人实物资产,提供给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经验资机构实地查验后评估并出具验资报告,据以取得虚假证明文件。(2)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物资产,但产权不过户,造成出资不到位。(3)用赊账或付款购买的资产作为投资方对自己的投资。(4)用无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的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等等手段虚报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