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移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移送时,对产品已全部销售的,只需考虑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即可;对于产品部分销售的,既要考虑销售金额,也要考虑货值金额,二者中只要有一项达到移送标准即应移送;对于产品未销售的,则考虑货值金额是否达到十五万元。
2、按照货值金额移送时应当注意与司法解释的衔接,否则可能出现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情况。如前所述,对未销售部分产品工 商部门在计算货值金额时与司法解释存在出入,由于工商部门按照成本计算,而司法解释按照标价或者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价计强,正常情况下后者价格高于前者,极易出现按照后者计算货值金额已经达到十五万元的移送标准,而按照前者计算货值金额尚未达到十五万元的情况,造成该移送而不移送。为避免出现这种局面,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考虑两种做法:一是改变目前按照成本计算货值金额的做法,完全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标价或者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价来计算,这样行政执法环节与刑事追究环节采用同一标准,实现无缝衔接,所计算出来的货值金额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因为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并未出台有关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改变之后不会出现与工商系统上级明文规定抵触的情况,无需担心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问题;二是在行政执法环节仍然沿用目前的计算方法,但对可能构成移送的案件同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再计算一遍货值金额,将此金额作为移送的标准,这样可以在不改变现有做法的前提下确保该移送的及时移送,只是在操作上显得相对麻烦。
六、法条引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与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 10号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