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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权威问答)(7)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8点击率:
8、如何申请续展注册商标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二、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
    2、如果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续展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9、如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一、简要说明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二、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各自的印章,无印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 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向商标局缴纳规费3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备案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备案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收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六、注意事项
    1、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4、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5、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了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的内容,或者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单独出具了允许再许可的授权书,被许可人就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程序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程序相同。再许可合同备案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公告中许可人为再许可人。
    6、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及商标办理续展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只要随备案材料提交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及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等证明文件,即可以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办理备案。
    7、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8、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标局。
    9、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未备案的合同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邮寄或者直接报送商标局备案。
    1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标公告》上,主要刊登内容为:商标注册号、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名义、许可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12、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 类 商品上的第 号 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类 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独占、排他、普通)。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八、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九、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终止使用该商标,剩余的商标标识应 ;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应在 月内撤出市场。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纠纷解决方式:
    十四、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定之日起三个月,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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