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如何办理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 |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 二、办理步骤 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三、财产保全书件的准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注册人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 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对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查封。 7、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
19、如何领取《商标注册证》 |
一、简要说明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由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正式法律凭证。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窗口领取《商标注册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领取《商标注册证》应提交的书件 (一)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原件; 2、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注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领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加盖注册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注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领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商标注册号。 三、注意事项 1、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与《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中注册人的名称完全一致。 3、商标注册人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如注册人的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商标注册证》的,其副本必须是经发证机关年检过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 四、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