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服务项目 特别推广 合作伙伴
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知识产权保护 > 商标打假 > 服务项目 >

专家热议“双十一”商标事件(3)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8点击率:

对于“双十一”标识,如果要分析其是否能注册为商标,应该先分析其是什么类型的标识,是任意性的还是臆造性的,是否具有通用性或者描述性的特征。在对其进行显著性的判断时,时间节点的把握很关键。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双十一”一词已从2009年之前的偏臆造性词语演变为一个描述网上商城在11月11日举办大规模促销活动的描述性词语。进而,随着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企业自2010年以后加入到每年11月11日的促销活动,“双十一”迅速成为网络热词,现在,对于以年轻人为主的网购群体而言,“双十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消费者和媒体指代电子商务企业促销的通用词汇。
当阿里巴巴于2011年11月申请将“双十一”在第35类、第38类注册为商标时,“双十一”当时已经成为了一个描述促销活动的词语,在核准注册的相关服务项目上的显著性已经很弱了。时至今日,当“双十一”具有通用词汇的色彩时,如果阿里巴巴将“双十一”作为商标排他性地使用在11月11日前后的促销活动中,是站没有依据的。
夏扬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对于阿里巴巴而言,其注册的“双十一”商标指定使用的是相关服务类别,但阿里巴巴本身并不是该服务的提供者,服务的真实提供者是在淘宝或天猫平台上的入驻商家。在这种情况下,阿里巴巴的“双十一”商标指向的服务提供者是否可以对应到其本身,有待商榷。
阿里巴巴注册“双十一”商标应该是出于商业运营的目的,是经过其深思熟虑的。但在实际商业使用中,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双十一”商标含义遭遇淡化,阿里巴巴作为商标注册人并未进行积极的维护,使其显著性逐渐弱化甚至丧失。在“双十一”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并没有将该商标与阿里巴巴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
该案还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随着新的经济活动形式的出现,如何对显著性不强的注册商标通过法律进行权利规制,这也是对我国立法机关提出的新问题。
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双十一”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取决于其指定的具体服务的类型,以及它和具体日期之间的关联性。而“双十一”标识经过使用,已经成为普遍性指代日期的词汇。从该角度来说,如果用它来指示特定日期即11月11日的服务来源,则显著性特征是有问题的。如果它所指示的服务没有特别的时间属性,则另当别论。如,“双十一广告公司”“双十一商场”之类,其中的“双十一”可能可以被核准注册。
目前,各电子商务企业在各自的网页上均标注“双十一”标识开展促销活动,传达给消费者的感觉是对网络促销活动的时间段描述,消费者并没有将“双十一”标识与特定的商家形成严格的对应关系,或者将其作为商标对应到特定主体的商业活动。因此,消费者只是认为“双十一”标识是对特定时间段的打折促销活动的描述,而非商标意义上使用行为。
另外,“双十一”即便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某类服务上,但由于该商标本身即具有了明显的描述性特征,阿里巴巴需要就此承担该商标本身的禁用范围受到限制的风险。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不能起到限制他人使用“双十一”指代特定日期的作用。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
|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