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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双十一”商标事件(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8点击率:

对于其他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只要在使用中进行合理区分,不将其作为代表自己的标识使用,就可以对“双十一”标识进行合理使用。阿里巴巴在获得“双11”活动带来的巨大利益后,不能也不应对“双十一”的市场使用形成垄断性权利。
程永顺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法律并不保护商标所表示的含义本身。“双十一”可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但不能与“11月11日”这个具体的日期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更不能垄断对“11月11日”这个特定日期含义的使用。从目前的市场状况来看,消费者不会将“双十一”仅作为阿里巴巴的注册商标进行认知,而是将其作为一个社会公众普遍参与的购物节日对待。
目前,“双11”已经成为消费者和商家普遍参与的购物促销活动,如果阿里巴巴希望通过注册“双十一”商标,来垄断这一特定日期里的网络销售市场,不合情理。
另外,商标的使用权和商标的禁止权是有区别的,商标权利人在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时,应该严格按照该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内容进行使用。在实际使用中,阿里巴巴并未对“双十一”商标严格按照注册时的情况进行使用,而是对该注册商标进行了变形使用,即阿里巴巴对其“双十一”商标的实际使用存在问题,而阿里巴巴以此主张其他电子商务企业构成侵权,有待商榷。
李顺德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
阿里巴巴将“双十一”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出于商业运作的目的可能更多一些,即对其进行商业炒作的成份远大于对其进行商标权利保护的考虑。
阿里巴巴将“双十一”注册为相关服务类别上的商标,即是以“双十一”表明阿里巴巴提供的服务来源,但并不意味着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如果在广告宣传中出现了“双十一”字样即构成侵权,因为服务类别上的注册商标对应的是服务提供者,而不是商品的提供者。
 此外,目前阿里巴巴对“双十一”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所指向的服务类别,并非是其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因此“双十一”商标在实际中并未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阿里巴巴不能以此阻止其他商家合理使用“双十一”标识进行正常的促销活动。
阿里巴巴此次对“双十一”商标的权利主张,可能短期内会起到吸引眼球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对于商家提高自己的商誉未必会起到正面的作用,相反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黄晖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
“双十一”商标引发的争议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该商标的注册是否合法有效,这涉及到商标的显著性问题;二是“双十一”商标本身存在的描述性问题。
数字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但其注册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其中就包括对特定时间、节日的描述一般不能注册为商标。“双十一”虽然已经被核准注册为商标,但其本身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有待进一步探讨。阿里巴巴将其与特定的服务类别相结合后,虽然不能定性为通用名称,但“双十一”至少直接描述了该服务的提供时间。
此外该事件还涉及判断商标有效性的时间节点问题,是应该以申请注册日为准,还是以提交行政程序的时间为准。以其申请日为准,“双十一”商标是3年前提出注册申请的,但随着此后众多电子商务企业对其越来越多的使用,可能会造成其显著性的丧失,从而出现可被撤销的情况。就其他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双十一”标识而言,更多的是在描述自身促销的时间,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条件,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
陶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管理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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