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案
虚构事实攀附原告 获不正当竞争利益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被告仅是销售从原告母公司处购进的库存产品,并非品牌特许或委托代理商,被告却主动对外宣称其为维秘中国总部等,高价出售产品。显然,被告虚构事实攀附原告的主观意图明显,且实施了虚假宣传的客观行为,并获得了不正当竞争利益,使原告利益受到侵害,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维秘公司同时注册了“VICTORIA\'S SECRET”及“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本案中,被告在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使用“VICTORIA\'S SECRET”标识,已经超出了指示所销售商品所必需使用的范围。被告对外宣称其为维秘中国总部等,并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使用维秘标识,向公众传达被告是维秘品牌经营者并开展品牌加盟业务的信息,这种使用方式是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服务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