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秘公司认为,上海麦司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1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消除影响。上海麦司公司则辩称其对原告商标的使用属于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合理使用,也未进行虚假宣传,因此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没有获得原告的商标授权,但其经销从原告母公司处购进的库存产品,并无证据表明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因此不存在侵犯原告商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的虚假宣传使其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而被告店铺的售价远高于原告官网上同类商品的售价,会对原告今后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产生影响,应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上海市一中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酌定判定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对原告主张消除影响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