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请求人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停止对请求人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导气堤式侧向螺旋进气道的单缸直喷式柴油机缸头”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93246521.8)侵害;
2.被请求人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应在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请求人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31400元;
3被请求人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应在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华日报》、《中国农机化报》上向请求人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局审核〉,逾期不履行,本局将在上述报纸上公开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请求人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承担。
4.本案调处费15099元由被请求人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缴纳。。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应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