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李书建
被请求人:黄石市儿童活动中心
结案时间:2006-03-21
纠纷类型:侵权纠纷
是否涉外:否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及处理结果:
本院受理原告李书建诉被告黄石市儿童活动中心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兆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继学、代理审判员傅剑清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书建、委托代理人刁玉生,被告法定代表人陈伟、委托代理人库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水陆大战游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0420093089.2,专利公告日2005年9月 28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一种水陆大战游艺装置,有一个中央水池(1),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水池外设有环形轨道(2),该环形轨道上装有多个陆战车(3),陆战车上设有射水枪(5),所述中央水池内设有多个互动靶(6),所述射水枪的射水管通过软管与一个水泵、电磁阀、吸水管构成的供水装置连通,所述吸水管与所述中央水池连通,所述互动靶有活动靶面、压力开关、喷水装置构成,该喷水装置由水泵、电磁阀、喷水管、进水管构成。2005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安装并经营“环山水战车”大型游艺设备,收费标准是每人每小时收费十元。经对比,被告“环山水战车”游乐项目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使用其“环山水战车”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3、被告立即拆除名称为“环山水战车”的侵权产品,消除影响;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证明原告享有水陆大战游艺装置专利权;
证据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明水陆大战游戏装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证据3、原告现场取证图片,证明被告安装并正在经营“环山水战车”游乐项目,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证据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报告,证明专利号ZL:200420093089.2实用新型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5、原告专利许可合同,证明原告许可武汉中新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涉案专利;
证据6、专利许可交费凭证,证明原告已经缴纳专利权的年费;
证据7、原告于2005年5月30日,与四川省成都市新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书,证明该公司因侵犯原告专利权,自愿向原告赔偿30,000元的经济损失,也说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经济损失具有合理依据;
证据8、四川省成都市新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项的邮局付款凭证,证明前述赔偿款项已经支付的事实;
证据9、《游乐快讯杂志》,证明原告于2004年12月15日在游乐快讯杂志上刊登启事,说明原告是名称为水陆大战游戏装置的专利申请人;
证据10、生产零件清单,说明原告水陆大战游戏装置由假山硅胶、轨道、水池等模具构件组成;
证据11、公证书,证明原告将水陆大战游戏产品零部件实物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公证机构已出具公证书;
证据12、北京市朝阳公园娱乐中心游艺设备运行日志,说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经济损失的依据;
证据13、武汉福特HSL-DO型环山水战车使用说明书,证明被告使用的由武汉市福特游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福特公司)制作、安装的环山水战车装置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的技术特征相同;
证据14、公证书,说明被控侵权设备再现的技术特征;
证据15、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对被控设备进行证据保全所拍摄的32张照片,说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
被告书面答辩称,第一、安装在被告场地内的环山水战车游乐项目系由叶风莲个体经营的项目,其设备系福特公司负责提供、安装,被告并未安装、使用涉案游艺装置;第二、被控侵权的游乐设备名称与原告专利名称不同,该设备是否属侵权产品,被告并不知晓;第三、被控游乐设备所有权人及经营者是叶风莲,其与被告之间仅存在场地承包合同关系。被告既不是该设备的所有权人,也不是该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原告指控上述设备侵犯其专利权,与被告无关。被告答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