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杨燕艳、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燕艳、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杨燕艳、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江
代理审判员 蔡 涛
代理审判员 蔺以丹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