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北汽公司已确认原告指控的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的水陆两栖专用车的行为系其自身所为,与北汽摩公司无关;且原告除2000年6月16日的《军事特刊》外,也未就其关于二被告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的水陆两栖专用车的主张提供其它充分证据,故原告此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写明了该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该权利要求1中前一部分即“一种两栖汽车水上推动动力传动装置,包括传动轴(1)和螺旋桨(7)”显然为公知的已有技术;而该权利要求1后一部分即“其特征在于汽车前轮驱动分动箱的动力输入轴通过齿套离合器和传动轴(1)直接与固定在车辆尾部的齿轮箱联接,该齿轮箱装有一对或两对齿数相同的啮合齿轮,所说的螺旋桨(7)采用普通船用高速螺旋桨”则应为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现场勘验结果表明北汽公司生产的“旗舰”水陆两栖专用车水上推动传动系统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分动箱动力输入轴通过齿套离合器和传动轴直接与车尾的螺旋桨联接,无齿轮箱,缺少涉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中的“固定在车辆尾部的齿轮箱,该齿轮箱装有一对或两对齿数相同的啮合齿轮”部分,没有覆盖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除前述被现场勘验的“旗舰”水陆两栖专用车外,原告没有提交其它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北汽公司生产销售了侵犯其专利权的水陆两栖专用车。因此,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北汽公司生产销售“旗舰”水陆两栖专用车不构成对原告就涉案专利享有的专利权的侵犯,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广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010元,由原告罗广宇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oo三 年 三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冯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