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一、关于对禁令不服申请复议的审查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罗门哈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了专利登记簿副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礼泉西秦、咸阳西秦生产、销售的产品;ZL99812324.2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对比鉴定意见书;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同时礼泉西秦、咸阳西秦未能提供责令其停止有关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故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的(2008)西民四知禁字第002号民事裁定并无不当。至于礼泉西秦、咸阳西秦称其已就相关技术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保护的范围内,因礼泉西秦、咸阳西秦拥有专利技术系在申请人申请专利之后,其并非判断对禁令不服申请复议的审查标准。
二、关于对禁令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应适用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但对复议的形式人民法院是以裁定、通知或是决定作出复议,未给出明确的指引,有些法院适用的是裁定、有些适用的通知。笔者认为,对禁令决定不服申请复议适用裁定、决定,还是通知,应从其本身的性质及适用范围进行界定。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为了保证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使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由此可以得出:首先,民事决定既不是解决实体问题,也不是直接解决程序问题,它是专门解决诉讼过程中一些与诉讼有关的特殊问题(如关于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的问题),其本身不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但不以其解决某些问题,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并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其次,民事决定所解决的事项,具有急迫性,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果不及时作出强制措施决定,诉讼活动就不能顺利地进行。第三,民事决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可以依法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有的规定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而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决定和裁定的主要区别是:决定用于处理某些特定事项,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问题;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挥诉讼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裁定应署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决定一般不署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
至于“通知”,现代汉语词典中是这样界定的,通知是把事项告诉人知道。人民法院无论是对某些特定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还是处理案件中的程序性的问题,最终都必须将处理结果告诉当事人。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对禁令裁定不服,解决的是特定事项,因此不适合用裁定来复议裁定,而应适用决定解决当事人提出的复议问题。
三、关于驳回禁令申请后是否可以复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