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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艾方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洁,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马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安华、彭安康,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则有,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织机街18号。
委托代理人朱志武、颜喜东,系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则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蓝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天洁,立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安华、彭安康,被上诉人邱则有的委托代理人朱志武、颜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11月22日,原告邱则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发明申请。2003年7月16日,经实质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邱则有发明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99115648.X。该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在权利要求书中被表述为: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它包括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说明书对该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必要技术特征解释为: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管或盒壁为不溶于水的硬质材料,硬质材料为水泥纤维、有机无机复合材料、钢材、塑料或硬质纸;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至少两条相互平行等。说明书记载该发明的目的为:克服现有技术缺点,提供一种施工简易,适用性广,受力性能合理,质量安全可靠,结构合理,并能有效保证设计强度要求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2003年7月16日,专利权人邱则有与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德地区排他使用ZL99115648.X发明专利,约定使用费总计1635万元。许可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16日至2019年11月21日,使用费为每年人民币100万元,并约定了使用费支付方式等。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均于2003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备案申请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2003年8月11日,专利权人邱则有收到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年第一期技术使用费。
2004年7月22日,被告蓝天公司与被告立信公司签订了一份《BDF薄壁筒体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被告蓝天公司在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教学楼工程中采用被告立信公司生产的 BDF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简称BDF管),全部由立信公司组织生产和供货,工程中所需BDF薄壁管规格为φ300和φ380,该产品吸水率≤18%,气干线密度:7kg/m,抗压荷载》1050n/m,侵水抗压荷载≥800n/m,抗震捣试验:振动2mim,钢筋锈蚀试验:对钢筋应无锈蚀作用,本薄壁管为空心楼盖专用产品,在薄壁管施工前, 由立信公司协助总承包方召开技术交底会,并在首层施工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