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第4707号决定理由有误,对其错误的认为本专利中涉及的控制机构、换向机构、联锁机构在先公开使用一节,本院予以更正,对结论部分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7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各1000元,由西安铁路牵引电器研究所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1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书 记 员 江建中
二 0 0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