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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在被授予专利权后继续制造、销售为其专利技术覆盖的产(3)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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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XX工程机械研究所(下称研究所)。

  被告:XX水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下称安装公司)。

  被告:XX电一厂劳动服务公司(下称服务公司)。

  2002年12月15日,研究所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可控硅民用电灶调节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7月10日,国家专利局向研究所发出了授予其该项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2003年10月10日,国家专利局对研究所的“可控硅民用电灶调节器”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2244602.4。其权利要求书说明:(1)该调节器主要由底板、散热器、接线柱及面板等组成,特征在于底板上装有主控制电路,该电路中有双向可控硅;(2)主控制电路中装有快速熔断器;(3)面板上装有定时转换开关,定时器旋钮、功率调节旋钮。

  2002年5月开始,安装公司根据XX出版社出版的《电子电路集》中的大范围调光控制电路和1995年2月24日《电子报》中介绍的双向可控硅的几种简单应用的电路原理,在其生产、销售的开关式电灶的基础上进行可调电灶的研制工作。于同年7月试制出可调电灶样机一台,于2003年6月定型,型号为KT—DC936/45,该产品的调节系统安装在电灶箱体内。此后,安装公司又生产出一种将调节系统直接安装在电灶内的定型产品,型号为KTDC938/45。至2003年12月20日,安装公司生产入库KT—DC936/45型可调电灶309套,KTDC938/45型可调电灶145台。从2004年3月14日至2004年4月17日,安装公司生产入库上述两种产品分别为20套、49台。

  2002年8月8日,服务公司向其主管青海无线电一厂提交了研制可控硅民用电灶的可行性报告和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服务公司即委托青海无线电一厂进行研制。同年9月9日,青海无线电一厂给其仪表室下达派工单。同年10月15日,该厂仪表室研制出WF—1型可调电灶10套。随后,服务公司生产了WF—2型、3型可调电灶各1台。至2003年12月25日,服务公司共生产入库WF—3B型可调电灶47台。2004年4月28日,服务公司又生产入库该型产品80台。

  2003年8月30日,研究所在市场上发现由安装公司制造、销售的可调电灶与其申请专利的“可控硅民用电灶调节器”的主要技术特征一致,于当日和同年12月6日两次函告安装公司停止侵权,未果。

  2005年11月12日,《XX晚报》报道了XX电一厂研制出一种新型家用节能可控电灶的消息。研究所经调查发现该产品的调节系统与本所“可控硅民用电灶调节器”权利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相同,即于同年12月7日函告青海无线电一厂停止侵权,

      据此,研究所认为:安装公司、服务公司制造和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委托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安装公司、服务公司停止侵权,安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服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安装公司辩称:其根据有关书籍和报刊刊载的可控硅电路原理,在2002年试制出可调电灶的样机,2003年4月定型进行批量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的电灶在研究所申请专利之前,不构成专利侵权。

  服务公司辩称:其是在2002年8月委托XX电一厂进行可调电灶的研制工作的,同年10月15日生产出样机。其制造、销售可调电灶是在研究所申请专利之前,不构成专利侵权。

  【审判】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XX大学对原、被告的电灶可控硅调节系统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三方当事人所用的主控制电路是一种典型的利用双向可控硅交流调压电路,除安装公司在双向可控硅的第一、第二电极间并联了压敏电阻,三方当事人所用的双向可控硅型号不同外,其余均一致;压敏电阻除电路功能多少不同外,其电路基本原理一致;双向可控硅型号不同,对电路工作原理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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