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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深圳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22层2201-2209室。
法定代表人:侯庆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金兆秀,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辉煌,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深圳研究设计院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宪奎,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东路华发广场A座1栋701房。
上诉人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深圳研究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李宪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8年12月8日,李宪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挡土墙的成形方法”发明专利。2001年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挡土墙的成形方法”专利权,专利权人:李宪奎,专利号:ZL98125100.5。2001年4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授权公告。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一种挡土墙的成形方法,其步骤包括:a、基本沿竖直方向采用水泥拌合法形成多个成排布置的水泥拌合桩;b、在紧靠上述基本沿竖向的水泥拌合桩的前侧的外侧边沿该桩的纵向设置刚性筋;c、在上述基本沿竖向的多个成排的水泥拌合桩后面形成多个地锚。
“融景园”基坑支护工程由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深圳研究设计院(下称深圳研究院)设计,深圳研究院收取了设计费2万元。按照原有设计,所使用的施工方法只是覆盖了ZL98125100.5发明专利“基本沿竖直方向采用水泥拌合法形成多个成排布置的水泥拌合桩”和“在上述基本沿竖向的多个成排的水泥拌合桩后面形成多个地锚”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缺少ZL98125100.5发明专利“在紧靠上述基本沿竖向的水泥拌合桩的前侧的外侧边沿该桩的纵向设置刚性筋”的必要技术特征。该设计与同样由深圳研究院设计的百仕达花园一期基坑边坡支护设计施工图基本相同。
2002年7月3日,由施工单位深圳市铁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设计变更(RJY-10)图完成了增加的基坑竖向钢管桩工程,有基坑支护工程4-4断面图、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竖向钢管施工记录表、验收申请表可以确认。所增加的基坑竖向钢管桩工程,覆盖了ZL98125100.5发明专利“在紧靠上述基本沿竖向的水泥拌合桩的前侧的外侧边沿该桩的纵向设置刚性筋”的必要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