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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侵权律师浅议公证程序 陈某与苏州赛可龙电器有限公司侵(4)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点击率:

      专利侵权诉讼中,公证可谓是非常重要的。作为证据保全之公证,更具当场性强、固定证据目的明确的特性。正因如此,公证书有时候扮演着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角色。本案系一例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本案中原告的公证书出现了致命的错误,公证书上涉及的被告主体和实际的被告主体竟然不一致,公证作为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程序应当遵循严谨、客观、公正之原则。本案中公证书不符合这一原则,未被法院采纳导致原告败诉。

案例: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赛可龙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可龙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何某,被上诉人赛可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一审诉称,陈某于2005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拉网展架箱”外观设计专利,于2006年4月12日获授权,专利号ZL 200530089030.6。2008年,陈某发现赛可龙公司未经允许,生产、销售侵犯陈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赛可龙公司侵犯陈某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要求赛可龙公司停止侵权;2、赛可龙公司赔偿陈某损失人民币20万元;3、赛可龙公司支付陈某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760元及公证费250元。

赛可龙公司一审辩称,赛可龙公司从未生产和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陈某于2005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拉网展架箱”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4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5 30089030.6。专利六视图显示:箱体俯视呈椭圆形,顶部面盖可以打开,由4个锁扣和箱体相连,箱体底部有两个滑轮。箱体前后壁中心位置各有一道连接面盖和底部的凹槽,凹槽一边有三块长方形的内凹。箱体侧面中心位置有一提手。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陈某及案外人赵磊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出具(2009)苏相证经字第10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04号公证书),主文内容:公证员许群和公证工作人员周美珍以及申请人的代理人何某于2009年8月27日下午来到苏州市赛可龙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购买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若干,价格若干。公证员许群和公证工作人员周美珍参加了全程保全证据活动。所购物品及收据均存于我处。公证书所附《现场购买记录》记载:2009年8月27日下午,赵磊与代理人何某来到苏州市赛可龙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购买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若干,价格若干。现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并拍摄照片一张,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员许群和公证工作人员周美珍全程监督。公证书附有封存产品照片一张。一审庭审中,陈某举证日期为2009年8月28日盖有赛可龙公司企业印章的送货单(0050292)一张,主张该送货单即104号公证书记载的收款收据,品名“大塑料桶”即是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经查,该份送货单未附于公证书中。诉讼中,赛可龙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公证书所记载事实中时间、地点、单位名称等各要素均与陈某提交送货单不相一致,送货单与被控侵权产品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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